(2017)吉2405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舒安兵与申文赫、崔东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安兵,申文赫,崔东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舒安兵,男,1971年7月29日生,现住吉林省和龙市。委托代理人郑红光,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申文赫,男,1974年4月3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崔东哲,男,1969年3月21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舒安兵与被执行人申文赫、崔东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申文赫、崔东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舒安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71125元、案件受理费966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申文赫、崔东哲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工商注册(商业或企业)。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申文赫、崔东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申文赫、崔东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舒安兵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261号执行案件对(2015)龙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万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