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7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与余申华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余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38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龙州大道10号18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437721Y。负责人:马培忠,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凯,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懿,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申华,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901862230M。负责人:李小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与被告余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