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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财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代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代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288号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系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被申请人:李代雄,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代雄在银行的存款147934.2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147934.28元元的信用担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8月21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代雄之间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穗仲案字第7266号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代雄在银行的存款147934.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59.67元,由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海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