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治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治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治祥,男,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治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由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立案(2017)吉0403执64号执行案件,因此本案属于重复立案,且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