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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文安县嘉兴胶合板厂与曹阳、黄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嘉兴胶合板厂,曹阳,黄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3561号原告:文安县嘉兴胶合板厂,地址: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经营者:常建华,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曹阳,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被告:黄磊,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县嘉兴胶合板厂诉被告曹阳、黄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嘉兴胶合板厂撤回对被告曹阳、黄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文安县嘉兴胶合板厂负担。审判员  张国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