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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钟芳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芳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2091号原告: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城北街荔桂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662123552U。法定代表人:梁长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柏,男,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被告:钟芳玲,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文,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芳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荔浦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丽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善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