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异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广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信业装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2017)粤0103执异179号执���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广东广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信业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异179号申请人: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天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成诺、吴泽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芳村大道****号。负责人:孙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力力,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广东广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芳村大道492号。法定代表人:邝嘉华。被执行人:广东信业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山河后街45号。法定代表人:游学良。本院执行(2000)芳经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广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信业装修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此,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1999)芳经初第169号民事判决书;2、(2000)芳经执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3、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证实本案讼争债权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事实;4、2001年9月18日南方日报D4版刊登的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证实本案债权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本案讼争债权在公告中的序号为476号;5、(2006)中长资(穗)债转字第60号债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债权转让明细表一份,证实本案债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转给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的事实,本案债权在该协议附表中的序号为35;6、2007年5月28日A10版的南方日报公告,证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本案讼争债权在公告中的序号为35号;7、(2016)深银投债转字第001号债权转让��议及其附件债权明细表一份,证实本案债权由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的事实,该附表在本案债权的序号为4;8、收据,证实我方从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方购买本案债权的情况;9、(2016)粤湛粤西第7910、9391、7909、9396号公证;10、债权转让通知书;11、EMS专递单;证据9-11证实我方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各债务人的事实;12、关于债权转让情况的确认函,证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确认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13、情况说明,证实长城公司确认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银仓公司;14、情况说明,证实银仓公司确认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博恩公司;15、2017年4月7日南方日报,证实申请人受让债权,本案讼争债权在公告中的序号为4号。本院查明,1999年6月23日,原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芳经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广东广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借款60万元及利息(自199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二、广东信业装修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申请,原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以(2000)芳经执字第5号案立案执行,后该案于2000年3月30日中止执行。2000年5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编号:00026686),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于2000年5月20日签订的《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包括本案涉案债权在内的债权于2000年5月20日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001年9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在《南方日报》D4版发布了相应的《关于债权转让及催收的公告(一)》,本案债权对应的序号是476号,法律文书号为(1999)芳经初字第172号、171号、170号、169号。2006年12月2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2006)中长资(穗)债转字第60号《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5月28日在《南方日报》A10版发布了相应的《关于债权转让及催收的公告》,本案债权对应的序号是35号。2016年9月7日,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2016)深银投债转字第001号《债权转让协议》,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广州地区8户、深圳地区2户债权转让给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东广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债权本金1800000元及其从权利。2016年9月7日,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债权转让款人民币150000元。2016年9月14日,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将《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广东广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信业装修有限公司;2017年4月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南方日报》AⅡ03版发布了相应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本案讼争债权在该公告中的序号为4。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向本院出具一份《关于债权转让情况的确认函》,确认广东广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所欠该行贷款本息2479795.3元(截止至2000年5月20日,其中本金180万元、利息679795.3元),上述债权对应民事判决书案号为(1999)芳经初字第169号、170号、171号、172号,该行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上述债权项下全部权利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行使。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东省分公司2017年4月12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确认该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2006年12月26日与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2006)中长资(穗)债转字第60号《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广东广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4月18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确认:该司2006年12月26日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了(2006)中长资(穗)债转字第60号《债权转让协议》,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受让广东广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及附属从权利,该债权所涉及案件案号为(1999)芳经初字第169号、170号、171号、172号;2016年9月7日,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对广东广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及附属从权利转让给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已收到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转让对价,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证快递方式将转让事实通知广东广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债务人。本院认为,原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1999)芳经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经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再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深圳银仓投资有限公司均出具书面确认函或情况说明,对相应转让事实予以确认,认可受让方取得该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00)芳经执字第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侯 瑜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