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057金怡与孙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怡,孙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3057号原告:金怡,女,1978年5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东(特别授权),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慧,女,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辉(特别授权),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怡与被告孙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东,被告孙小慧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孙小慧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6000元、逾期利息11520元(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5年7月11日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合计10752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金怡80000元整,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利息16000元,合计96000元,归还日期2015年7月11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被告孙小慧辩称,原告所称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原告未实际交付上述款项。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金怡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聊天记录,被告围绕其抗辩主张依法提交了微信记录、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经过了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原、被告提供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据此,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曾同事关系。2013年被告孙小慧向原告借款。2013年8年15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被告孙小慧陆续归还原告金怡19600元。2015年6月18日,被告孙小慧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金怡80000元整,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利息16000元,合计96000元。归还日期2015年7月11日。”后一直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系案涉借款是否交付。原告主张案涉借款分别于2013年现金交付30000元、40000元及支付宝转账9800元(其中200元为当扣利息),合计借款本金80000元。被告抗辩除9800元收到,其余均未收到,且被告已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间分多次归还19600元(其中9800元系被告归还给原告,剩余为被告替其姑姑归还给原告)。法庭注意到,2015年6月18日,被告孙小慧向原告金怡出具的借条,名为借条实为结算凭证,结算凭证中双方均确认借款本金80000元及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间利息16000元;且借条出具之前,被告还款的数额与借条所载明的利息相对应,借款约定利息起算时间(2014年9月)与被告孙小慧最后一笔还款时间(2014年8月)相对应。综上,原告的证据已构成证据锁链,足于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实际出借的金额为79800元(扣除当扣利息200元),借款人孙小慧已结清2014年8月30日前的利息。根据借贷双方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79800元、借期10个月,利息16000元,推算出来年利率24.06%,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仅支持原告主张的,归还借款本金79800元及利息15960元(2014年9月起至2015年6月止),合计95760元。借款届满时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11520元(从2015年7月11日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止),未超过法律及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小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金怡借款95760元、逾期利息11520元,合计1072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怡负担25元,被告孙小慧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代理审判员 陈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