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韦橘东、林立辉、黄位杯、韩东红、林立祥、郑丽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韦橘东,林立辉,姚龙诗,黄位杯,韩东红,林立祥,郑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0号。负责人:边松风,西安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韦橘东,男,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林立辉,男,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姚龙诗,男,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黄位杯,男,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韩东红,女,住西安市。被执行人:林立祥,男,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丽英,女,住福建省福州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韦橘东、林立辉、黄位杯、韩东红、林立祥、郑丽英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证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橘东、林立辉、姚龙诗、黄位杯、韩东红、林立祥、郑丽英支付借款本金883492.86元,利息、复息、罚息101598.14元、执行证书申请费5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位杯名下有陕XXX**指南者2359CC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位杯名下陕XXXX**指南者2359CC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