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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尊亮、王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尊亮,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254号申请人:胡尊亮,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南县。被申请人:王丽,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胡尊亮因与被申请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丽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Q×××××的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丽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Q×××××的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