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诉被告刘大伟、刘冬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刘大伟,刘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410号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甲字1号。负责人:刘喜,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练,男,1963年6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涛,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公司。被告:刘大伟,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霸陵乡空军工程学院**号楼**号(现住北石桥村)。被告:刘冬生,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解放军94070部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诉被告刘大伟、刘冬生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其1341元,下余1341元由其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