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正发建材租赁站与舒灿重庆市大足区富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正发建材租赁站,重庆市大足区富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舒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283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正发建材租赁站,经营者汪勇,男,生于1981年10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富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中路179号,工商注册号500225000019192被执行人舒灿,男,生于1992年3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受理重庆市永川区正发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重庆市大足区富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舒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375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舒灿(500225199203290712)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84200元予以扣划至璧山区法院指定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远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