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108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48岁(1969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河北省献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美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在被害人周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镇家中做保洁员的机会,先后多次盗窃玫粉色香奈儿漆皮包1个、黑色牛皮仿冒圣罗兰卡包1个、黑色牛皮仿冒迪奥品牌包1个、棕色帆布仿冒路易威登品牌零钱袋1个、合成金属镶合成宝石手链1个、合成金属镶合成宝石戒指1个及80美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20元。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自被告人陈某住处扣押上述全部被盗物品以及白色小挎包1个、米色挎包1个、紫色挎包1个、深棕色大挎包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脏证物照片、价格评估结论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玫粉色香奈儿漆皮包一个、黑色牛皮仿冒圣罗兰卡包一个、黑色牛皮仿冒迪奥品牌包一个、棕色帆布仿冒路易威登品牌零钱袋一个、合成金属镶合成宝石手链一个、合成金属镶合成宝石戒指一个及80美元,发还被害人周某;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晓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