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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破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破申8号申请人: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跃峰,经理。2017年8月24日,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在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86298448W,住所地开化县,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跃峰,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游戏服务;歌厅服务;餐饮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旅游策划。根据申请人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反映,以申请人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经开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共9件,执行标的为985万元,欠发员工工资20人共计243096元,该公司名下无资产情况,2015年起停业生产经营。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开化县,故我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属于适格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其申请材料可以认定申请人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开化县泡泡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汪秋喜审 判 员 方旭红审 判 员 姚斐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汪 昕书 记 员 马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