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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邢建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邢建彬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颛顼大道南侧路东。负责人:陈献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利宾,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建彬,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刑建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民初2273号判决;案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雪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