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礼容与被告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容,苟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087号原告:王礼容,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银,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苟海,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王礼容诉被告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礼容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礼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礼容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