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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民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道杰、甘肃省庆阳公路管理局合水公路管理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道杰,甘肃省庆阳公路管理局合水公路管理段,甘肃省合水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号中匈大厦西塔楼。法定代表人:孙进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道杰,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农民,住合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燕,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甘肃省庆阳公路管理局合水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合水县西华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范玉晗,该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甘肃省合水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住所地:合水县育才路西侧*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该所副所长。上诉人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道杰,原审被告甘肃省庆阳公路管理局合水公路管理段、合水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合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合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盖冬梅审判员  贾九龙审判员  吴容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