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刑更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利故意杀人死缓改有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刑更38号罪犯张利,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5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利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张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张利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7月24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8月8日到12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潮白监狱以罪犯张利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张利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于2015年3月23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张利没有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张利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对其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文斌审判员 王少波审判员 张学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晓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