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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诉晋城市兰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晋城市兰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123号原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天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鸿,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城市兰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胜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素娟,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芳,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兰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已无诉讼之基础。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30元,减半收取19015元,由原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君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窦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石 慧书 记 员 马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