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3民初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君忠与四川金峨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君忠,四川金峨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3民初185号之一原告:周君忠,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金口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3709035681M。法定代表人:刘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萍,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君忠与被告四川金峨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君忠于2017年6月11日因事故死亡。2017年8月29日,原告的继承人王明慧、陈付容、周娟、周晓容提出放弃诉讼权利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死亡,其继承人申请放弃诉讼权利的,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周君忠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杨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