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起与李灵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545号原告:高起,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灵海,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高起与被告李灵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000元,由原告高起负担。审判员 卓文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