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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起与李灵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545号原告:高起,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灵海,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高起与被告李灵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000元,由原告高起负担。审判员  卓文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