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第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金松、邢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松,邢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第2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松,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举,女,汉族,1951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王绍杰,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金松因与被上诉人邢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8月25日下午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金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金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金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伟轩审判员 李 波审判员 窦士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欢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终结执行;(1)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