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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监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1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国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533号。因被执行人所在地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徽雨之山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天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