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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与邱艳红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周密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民初5147号 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金凯军,董事长。 被告:周密,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密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 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