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温卫卫与河南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卫卫,河南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407号原告:温卫卫,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河南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付1号院。法定代表人:孙玉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有光、王丽,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温卫卫诉被告河南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卫卫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卫卫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卫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温卫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