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庭、黄志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黄志群,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黄志群罚金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罗源县人法院刑庭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志群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