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银安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魏建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安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魏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安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男,汉族,住平川区兴平北路。被执行人魏建武,汉族,白银市平川区天方名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找到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