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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16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峰林、严向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林,严向东,严中桂,安徽腾达电磁线材有限公司,庐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16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峰林,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严向东,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严中桂,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腾达电磁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万金山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6685090-6。法定代表人:严中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庐江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万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90798035W。法定代表人:严中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柯玉平,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严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向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向东在光大银行76×××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