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云与汪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汪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715号原告:王云,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汪醇,曾用名汪鑫,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王云与被告汪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王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原告王云。审判员 郑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