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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良与哈尔滨市鑫智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哈尔滨市鑫智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519号原告张良,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市鑫智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荣市街1号。法定代表人孟德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与被告哈尔滨市鑫智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余 璇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