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3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与周智、张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周智,张丽萍,马召京,方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30号之二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崔庙镇驻地。主要负责人:李红亮,行长。被告:周智,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张丽萍,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马召京,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方彩霞,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与被告周智、张丽萍、马召京、方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计736元,由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庙支行负担。审判员 魏文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朝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