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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桂珍、董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珍,董华,王川,邢台市邢衡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女,1949年6月12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董华,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川,男,汉族,1977年4月30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市邢衡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邢台县会宁镇时村村东。法定代表人:马进会。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刑初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川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川名下的住房公积金5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