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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5执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邓伟强与梁卓禄、杨小慧、罗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伟强,梁卓禄,杨小慧,罗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5执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邓伟强,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梁卓禄,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小慧,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廉江市。被执行人:罗作芳,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邓伟强与梁卓禄、杨小慧、罗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梁卓禄、杨小慧公告送达执行令,向罗作芳直接送达执行令,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梁卓禄、杨小慧归还申请人邓伟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14.7元(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4月24日),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9月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被执行人罗作芳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3、负担本案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701元。但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杨小慧、罗作芳有少许银行存款,罗作芳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划拨了杨小慧银行存款1750元,划拨了罗作芳银行存款3100元,并依法每月提取罗作芳部分工资收入,直至还清案件本息。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将梁卓禄、杨小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桂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