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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邱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邱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034号原告: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孙艳民,该村主任。被告:邱天,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薄荷台乡。原告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邱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高捍东人民陪审员  王成慧人民陪审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家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