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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侯金珍与董继伟、张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珍,董继伟,张秋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363号原告:侯金珍,女,汉族,1951年10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牛正龙,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董继伟,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张秋云,女,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915185XN。负责人:郑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珍诉被告董继伟、张秋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金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侯金珍负担。审判员  李金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晓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