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玲霞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玲霞,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郝玲霞,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沈强,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郝玲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2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沈强偿还申请执行人郝玲霞借款本金1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由被执行人沈强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及申请执行费16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乔海波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慧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29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张伟审判员:乔海波刘鑫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刘鑫:本院在执行郝玲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2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沈强偿还申请执行人郝玲霞借款本金1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由被执行人沈强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及申请执行费16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张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乔海波:同意终结本次。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