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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2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蓉,林利忠,福州市晋安区宏丰鞋厂,福州晋安区宏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2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20层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00574-8。被执行人:刘蓉,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利忠,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宏丰鞋厂,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西园村6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21834-7。被执行人:福州晋安区宏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福州市晋安区新店西园村坑头,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305535-X。本院在执行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蓉、林利忠、福州市晋安区宏丰鞋厂、福州晋安区宏丰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刘蓉名下有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村坑头房产(现有人居住使用);被执行人林利忠名下有福州市台江区五一新村X座X号房产(现案外人王志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异议正在审查中)外,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蓉名下虽有房产,但因现有人居住使用,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林利忠名下虽亦登记有房产,但因案外人王志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对该房产主张权利,现异议正在审查中,本案需等待异议审查的结果,而四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