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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记坡与吴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记坡,吴晓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3031号原告:王记坡,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谷金楼乡李家屯村前后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66********。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晓光,男,汉族,住南乐县谷金楼乡吴家屯村。原告王记坡与被告吴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王记坡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记坡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记坡负担。审判员  任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