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迪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迪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之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夏莲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迪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德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卓志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之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号*层*单元。法定代表人:卓志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夏莲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六堡村**组。法定代表人:沈利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层*层603。法定代表人:刘华。上诉人浙江迪升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之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夏莲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迪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浙江迪升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迪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乐盛代理审判员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