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京生与李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生,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王京生,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副科长,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李娜,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京生与被执行人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