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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肤施路支行与高凤斗、杨思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高凤斗,杨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住所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44号。法定代表人杨勤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凤斗,男。被执行人杨思堂,女。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与高凤斗、杨思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榆阳证经字第13535号公证书,��执行人高凤斗、杨思堂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履行如下义务:一、向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偿还截止2016年6月3日借款本息合计185888.54元,剩余本息合计107377.21元,从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计算的利息,从2015年6月16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二、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对高凤斗、杨思堂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机场路东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榆林市房权证2004字第00119**号,土地证号:榆市国用99字第266**号)的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三、负担案件执行费424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7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