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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许树山,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704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王毅,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许树山,经理。被告:许树山,男,194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被告:迁安市助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刘艳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被告迁安市旭鑫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理士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克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