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5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陈如呈、郑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陈如呈,郑德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7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8555553276A。负责人:洪志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仁聪、陈其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特别代理。被告:陈如呈,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郑德福,女,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系陈如呈之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被告陈如呈、郑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新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