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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荣贵与王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贵,王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730号原告:梁荣贵,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从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忠,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梁荣贵与被告王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梁荣贵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荣贵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