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传达、牛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传达,牛玉强,盛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韩传达,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韩集乡东集村村民,现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牛玉强,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盛海燕,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交纳本金21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