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薛细香、吴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细香,吴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薛细香,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吴美珍,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薛细香与被执行人吴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26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人薛细香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恢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