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永胜申请执行曹文库人格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胜,曹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胜,男,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工人,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曹文库,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黑0183民初字10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字10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立即执行。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