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巍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巍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85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巍稳,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巍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巍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巍稳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轿车,途经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建设银行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中护栏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受伤、车某及交通设施损坏。案发后,被告人罗巍稳被送医救治。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罗巍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巍稳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0.9mg/100ml。同年7月6日,公安人员通知被告人罗巍稳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罗巍稳已赔偿了交通设施损坏费用。归案后,被告人罗巍稳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巍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巍稳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巍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巍稳已赔偿交通设施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巍稳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巍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文虎连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