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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监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崔盛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崔盛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监34号申诉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威德,董事长。被申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盛宽。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崔��宽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终第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   震审判员 白   强审判员 陈���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