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崴,甘宏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474号原告:熊崴,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甘宏云,年籍不详。原告熊崴诉被告甘宏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洪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